新修訂《環境保護法》實施 按日計罰怎么罰? |
| 時間:2017-11-14 來源:不銹鋼現貨超市網 作者:不銹鋼現貨超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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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1月1日,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正式開始實施,其中明確規定,不銹鋼焊管等企業因環境違法行為受到罰款處罰,被責令改正但仍拒不改正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逐次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哪些行為適用“按日計罰”?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對按日計罰作了嚴格的規定,并授權地方性法規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但卻沒有給出具體的適用情形。”赤峰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人表示。
正如這位負責人所言,哪些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中第59條規定的“違法排放污染物”,這是基層環保工作人員首先要了解的內容。哪些行為適用于按日計罰,正是《辦法》進一步明確的重點之一。
《辦法》明確的5種適用情形中的4種恰恰是環境執法實踐中經常遇到的問題。《辦法》出臺后,將從經濟手段上有力地打擊和震懾不銹鋼無縫管等鋼鐵企業違法排污問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辦法》中第五條除規定了4種違法行為適用于按日計罰外,將“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也列入適用范圍。同時,第六條規定,“地方性法規可以根據環境保護的實際需要, 增加按日連續處罰的違法行為種類。”
“《辦法》中明確規定了4種適用于按日計罰的行為,而第五條中‘其他違法排放污染物行為’是一個兜底條款,結合第六條‘地方性法規的實際需要’,將使按日計罰在實際執行過程中更具操作性。”環境保護部環境監察局處罰處處長姬鋼向記者介紹。
另一個值得關注的焦點是《辦法》將“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灌注或者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等行為與“不正常運行防治污染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一同列入按日計罰處罰范圍之中。
“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和‘兩高’關于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都明確規定了對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等方式違法排放污染物的處罰措施。可以說,《辦法》是與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和“兩高”司法解釋的有效銜接,違法行為可能同時既觸犯了一些行政的法律義務,要接受按日計罰,同時也有可能觸犯刑法。”赤峰市環境監察支隊負責人表示。
“法律重在實施,《辦法》的出臺,明確了按日連續處罰的適用范圍,這對于基層環境執法人員正確實施處罰明確了目標方向、提供了有力的依據,尤其對沒有任何這方面工作經驗的地區更加重要。”唐山市環保局法宣科負責人表示。
哪種行為是“拒不改正”?
弄清楚哪些行為是“違法排放污染物”之后,另一個基層環保工作人員關注的問題就是,什么是新修訂的《環境保護法》第59條規定中“拒不改正”的行為。
姬鋼坦言,按日計罰政策的出臺,對執法人員的工作壓力可能比企業更大。“不會用”導致“不敢用”,可能是基層環保人員首先面臨的問題。最早開展按日計罰的重慶市和深圳市等地區,在早期實踐過程中,都或多或少由于程序不夠清晰,致使執法人員對按日計罰的責令改正、查驗等主要環節的理解不透徹,不敢輕易使用這項制度。
《辦法》第三章實施程序規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檢查發現排污者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應當進行調查取證,并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并向排污者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
在依法對排污者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后的30天內,環保部門以暗查的形式對不銹鋼工業無縫管等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改正情況實施復查。復查中發現排污者拒不改正違法排污行為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對其實施按日連續處罰。
《辦法》明確了環保部門復查的方式為“暗查”。復查方式的明確,讓企業不敢再存在僥幸心理,使按日計罰更具威懾性。
而對于何種行為屬于“拒不改正”,《辦法》也有明確規定: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后,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發現仍在繼續違法排放污染物的;拒絕、阻撓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實施復查的。
“《辦法》對于實施程序的明確規定,對基層執法具有較強的指導意義。特別是對拒不改正的違法行為可以再次責令整改并再次啟動按日計罰程序的規定,明確了按日計罰可以連續實施,能夠對違法行為產生執法威懾力。”深圳市人居環境委員會政策法規處相關負責人表示。
罰款怎么計算?
在按日計罰的計罰方式方面,《辦法》的第十六、十七、十八條也給出了明確規定,即按日連續處罰的處罰周期為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送達排污者之日的次日起至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復查之日止。再次復查仍拒不改正的,計罰日數累計執行。
姬鋼舉例說,如果違法企業本月31號被環保部門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從下月1日起,如果環保部門在15日復查時違法企業還沒有改正其違法行為,那么按日計罰的天數就核定為15天。再次下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決定書之后的20日再次復查時,企業如果還沒有改正,那么按日計罰按照20天核定。
環境保護按日連續處罰每日的罰款數額為環境違法行為的原處罰數額。也就是說,如果上述企業的違法排污行為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等排放標準或行政法規,在初次檢查時已經被處以10萬元罰款,那么在15日環保部門復查時企業被罰款的金額將累計到150萬元。顯然這會極大地提高企業違法成本。
“《辦法》一是明確了計罰周期,二是明確了計罰金額。這使按日連續計罰實現了有章可循、有據可依,同時對規范行政處罰裁量具有規范作用,原處罰數額是在綜合考慮企業違法行為程度的基礎上裁量做出的,實施按日計罰必須按原處罰數額計罰,這就規定了一次裁量多次規范,也就相當于對環保部門正確使用自由裁量提出了明確要求。”唐山市環保局法宣科負責人說。同時她也表示,環保部門在責令改正期限方面要科學界定,避免隨意放寬責令改正期限構成包庇行為。 免責聲明:本平臺所收集的部分公開資料及文章來源于互聯網,轉載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及用于網絡分享,并不代表本平臺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也不構成任何其他建議。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果您發現平臺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