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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4月8日,國家商務部發布了2011年第11號公告,決定自當日起終止實施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不銹鋼冷軋薄板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
商務部于2006年4月8日發布當年度第18號公告,決定維持原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2000年第15號公告對原產于日本、韓國的進口不銹鋼冷軋薄板的反傾銷措施,實施期限為5年。
2010年10月18日,商務部發布當年度第68號公告,宣布上述反傾銷措施將于2011年4月8日終止,自該公告發布之日起,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可在該反傾銷措施終止日60天前,以書面形式向商務部提出期終復審申請。
鑒于在規定時效內沒有國內產業或代表國內產業的自然人、法人或有關組織提出復審申請,商務部也決定不主動發起期終復審調查,自2011年4月8日起,對原產于日本和韓國的進口不銹鋼冷軋薄板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終止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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