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到期后停止執行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
時間:2011-01-04 來源:不銹鋼現貨超市網 作者:不銹鋼現貨超市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商務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商務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以來,對拉動和促進汽車消費,加快淘汰高排放、高污染黃標車和老舊汽車,促進節能減排起到了積極作用。根據《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財建[2009]333號)、《財政部 商務部 環境保護部關于延長實施汽車以舊換新政策的通知》(財建[2010]304號)的規定,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將于2010年12月31日執行到期,為做好后續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0年12月31日汽車以舊換新政策實施將如期結束。各地有關部門要加強協作,通過電視、網絡、報紙等多種途徑做好宣傳工作,使消費者及時準確了解到汽車以舊換新補貼政策及其截止日期等相關規定。 二、北京市申領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截止日期為2011年2月28日,其他地區申領汽車以舊換新補貼的截止日期為2011年1月31日。各地財政、商務、環保等有關部門在加強政策宣傳的同時,要統籌協調好各個環節,及時審核兌付補貼資金,確保聯合服務窗口的正常運行,做到應補盡補。 三、各地財政部門要及時組織開展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的清算工作。清算工作務必做到認真組織,層層把關,清算結果要與汽車以舊換新信息管理系統數據吻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政主管部門要會同商務主管部門認真填寫《汽車以舊換新補貼資金清算表》(附后),并于2011年3月31日前報送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商務部市場體系建設司。 四、各地各級財政、商務、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要繼續按照《汽車以舊換新實施辦法》(財建[2009]333號)等文件要求,做好報廢汽車回收拆解監督管理等有關后續工作,防止報廢汽車流向社會,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五、財政部商務部公告2009年第20號規定的老舊汽車報廢更新補貼資金的申請、發放和清算,按本通知有關規定執行。 財政部 商務部 環境保護部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免責聲明:本平臺所收集的部分公開資料及文章來源于互聯網,轉載的目的在于傳遞更多信息及用于網絡分享,并不代表本平臺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也不構成任何其他建議。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如果您發現平臺上有侵犯您的知識產權的作品,請與我們取得聯系,我們會及時修改或刪除。 |